传销难绝,到底难在哪儿
1 一个最常被问到的问题:传销,政府为什么不打击?
他们的逻辑是这样的:如果政府像镇压新疆暴乱、打击轮子功那样对待传销,那传销一定会被消灭,既然没被消灭,证明政府不打击,进而证明政府暗中支持。
显然这个类比有很大问题,传销怎么能和暴乱相比呢?传销是有危害,但传销的手段仅仅是欺骗,受害人是在受蒙蔽的情下自愿交钱上当的,大多数传销活动都不存在暴力,不惜执法成本倾力打击,将远远超出目前的执法能力。用简单的比方,如果把所有的炮火都对准蚊子射击,执法资源被浪费,其他犯罪活动反而得不到有效遏制了。
平心而论,传销虽然对个人和家庭造成严重损害,但是对整个社会的危害并不是很大。随机调查可以知道,遭遇过传销的人是非常少的,人们甚至根本不相信传销会进入自己的生活中。如果填一张调查表,问及是否见到过传销或者是否遭遇过盗窃,答案一定会指向盗窃案远远多于传销案。
对传销的危害性有一个客观的评判,就能很好理解大规模动用国家机器打击传销的可能性是不存在的。
还需要看到的是,打击传销并非像很多人想象中那么容易,跟专门从事打击传销行动的资深警官交谈,可以更深体会其中的酸甜苦辣。
一、 法律层面的不足
法律总是具有滞后性的,传销针对法律不断地进行改进,而法律一旦形成,需要有相当时间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这就从法理上给打击带来了困难。
比如刑法修正案七,将传销罪写入了刑法,罪名叫做组织领导传销罪。于是,传销组织设置了严格的保密制度,真正的组织领导者跟下层受害者脱节,要么远在异地,要么不跟下层接触。造成指证困难,下层的受害者在法庭作证时,由于从来没见过传销头目,也没接过头目的电话和指示,你凭什么说人家是你的领导者或者组织者呢?
法律是不应该惩处受害者的,打击目标是传销头目,于是设定了一个立案条件:要发展三十人以上和达到三个层级以上(见《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你会发现,传销组织也提高了门槛,21份上总时的人数是29人,上总后则大多数老总离开了传销地,也是一种非常有效的自我保护。
很多举报案件因为无法找到三十份材料半途而废,比如一个经过艰难努力终于找到28位证人的案件,提请批准逮捕后被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下达了不予批捕决定书,理由是少一个也不行!
公安部关于刑法的司法解释中,几乎每条触犯刑律的行为都由警察负责,唯独传销行为规定由工商局负责,上升到犯罪的时候才由公安部门管辖(见公安部法制局编制,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的2010年版《刑事案件立案追诉量刑标准》)故而在法理上讲,基层派出所都没有抓传销的责任,这也是很多报案人疑惑为什么派出所态度不积极的根源所在。
二、 举证困难
法律只认证据,为了逃避打击,传销活动除了层层保密外,尽可能销毁了所有的证据,比如银行汇款小票、申购单,导致举报时证据不足无法立案。有案例因证据问题未能进入司法程序,结果举报者集体进京上访,控告警方跟传销组织勾结,好生冤枉哉。
传销体系中都是亲友团,亲友之间往往拒绝提供甚至隐藏证据以帮助嫌疑人脱罪。
三、部分传销地政府不太重视,民众态度暧昧甚至表示欢迎
由于不是暴力犯罪,对治安影响不大,又因为消费给当地带来一些繁荣,比如住房、菜市场、出租车、图书市场,甚至幼儿园等。没有民众的配合,也给打击带来困难。
传销多在一些相对不够发达的二三线城市,有的地方政府不愿意过度宣传反传销,以免影响城市形象;有个别执法部门采取养鱼政策,传销体系庞大后再割韭菜。
当然以上也是一些个别现象,政府对传销打击的态度是很明确的,很多地方由于传销猖獗,给招商引资造成障碍,企业来了招工困难,一听说某地是传销聚集地,谁人敢来啊。刚出现传销的时候不重视,传销一旦形成气候,再下力打击的话发现已经困难重重。比如某地政府动员了全体机关干部三天五天就来一次地毯式搜查,劝传销者离开,可是过不几天传销者又重新聚集。合肥打传办在执法过程中连续两次遭到传销者的围攻,5月4日居然有上千传销人员在滨湖新区围打并导致两名执法者受伤入院。被逼无奈,个别地方政府居然使出歪招,如借用社会闲散人员上街棒打驱逐传销者;有两个下线就判劳教;外地人到银行办卡有名额限制;转账额69800的拒绝办理或者报警等等,好生无奈耳。
其他一些情况还有,传销参与者不配合调查,不承认自己在做这件事,而代之以来旅游的,来看亲戚朋友的,来找工作的等等谎话搪塞;做传销的人一般都花光了往日的积蓄,抓传销不如抓赌抓嫖会带来经济效益。
更有甚者,个别不良的执法者甚至利用打击传销中饱私囊,一个桂林xx三年内居然以此敛财二百余万……
这是一场持久战,传销和执法部门的较量还在进行时,而民间的反传销宣传和劝说,也是一股重要的力量,在面对贪腐、环境破坏、毒奶粉地沟油、老鼠冒充羊肉这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问题都得不到彻底解决的状况下,为了我们自己的亲友,不要等待,积极吗?自救,岂不是一个最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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